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本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2.将申请材料报省畜牧局行政审批大厅,审批大厅初审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3.审批大厅受理后转畜牧处,由畜牧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验收;4.省畜牧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办理批件;5.畜牧处将批件交审批大厅,由审批大厅送达申请人.
1.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进出口的种畜禽是否符合种畜禽进出口规划和计划;3.出口的种畜禽是否列入国家种畜禽出口名录。
1.《农业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出口国官方或官方委托机构出具的种畜禽系谱证明;4.申请进口种畜禽数量符合实际生产能力的说明材料;5.国内申请进口单位与进出口代理商签订的《种畜禽代理进口合同》以及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的《种畜禽买卖合同》,自理进出口单位只需提供《种畜禽买卖合同》(均为复印件);6.进口种奶牛时,需提供《奶牛进口申请单位承诺书》和《奶牛进口诚信代理承诺书》(均为原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