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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港澳通行证事项审批

 
办理机构: 受理地址:
联系人 出入境管理局 联系电话 0371-65931100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二、省辖市公安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后,将材料上报省公安厅;

  三、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公布的分数线审批并制作证件。

办理时限: 按照公安部当年公布的分数线进行审批
受理条件: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材料明细: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3×48mm)的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定居港澳地区亲属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亲属关系证明。

  3、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4、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6、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收费情况:

  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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