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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

 
办理机构: 由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宗教一、二处具体负责办理。 受理地址: 郑州市政五街2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371—65906338
办理程序: 一、省民委(宗教局)行政事务受理厅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行政事务受理厅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且示范如何填写。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三、行政事务受理厅应当将本机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便于申请人查询。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事务受理厅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有关内容。 四、行政事务受理厅工作人员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填写《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行政事务受理厅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机关业务处室的职责分工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办理通知单》,连同案卷材料当日送交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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