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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注册登记:
【登记审核岗】确认、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选号、发牌、打印证书(首次核发)和行驶证及合格标志、发放牌证→【业务领导岗】复核→【档案岗】复核归档
(二)机动车转移登记
1、管理区域内,不选号:
【登记审核岗】确认、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打印证书和行驶证及合格标志、发放→【业务领导岗】复核→【档案岗】归档
2、管理区域内,选号:
【登记审核岗】确认、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选号、发牌、打印证书和行驶证及合格标志、发放→【业务领导岗】复核→【档案岗】归档
3、管理区域外:
【登记审核岗】确认、录入、打印受理凭证→【业务领导岗】复核→【牌证岗】打印证书和临牌、发档案、写转出查询库
(三)机动车变更登记
1、变更审批(颜色、车架)
变更前:【登记审核岗】录入、打印《准予变更通知单》
变更后:【登记审核岗】确认、录入→【牌证岗】打印证书和行驶证、发放→【档案岗】复核归档。
2、变更整车/发动机
【登记审核岗】确认、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打印证书和行驶证、发放→【档案岗】归档。
3、变更使用性质
【登记审核岗】确认、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选号、发牌、打印证书和行驶证、发放→【档案岗】复核归档
4、机动车所有人变更
在本辖区:
【登记审核岗】确认、录入→【牌证岗】打印、发放→【档案岗】归档
转出本辖区:
【登记审核岗】确认、录入、打印受理凭证→【业务领导岗】复核→【牌证岗】打印证书和临牌、发档案、写转出查询库
(四)机动车抵押登记(注销抵押)
【登记审核岗】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打印证书、发放—【档案岗】归档
(五)机动车转入
【登记审核岗】确认、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选号、发牌、打印证书和行驶证及合格标志、发放—
【业务领导岗】审核—【档案岗】归档。
(六)机动车注销登记
【登记审核岗】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打印注销证明—【档案岗】归档
(七)机动车注册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凡符合厂牌型号在国家公告之内的机动车。
1、机动车来历凭证。
2、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3、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的副联。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涂改。单位车辆盖公章,个人车辆车主签名。
7、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
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和发动机号码拓印膜。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八)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有关事项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九)机动车注册等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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