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办人持相关材料向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提出筹办申请;
2、民政厅社会福利处负责查对所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把关;
3、民政厅社会福利处根据法律规定和发展规划作出是否同意筹办的决定;
4、申办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程序认真实施筹办建设;
5、建设完工后,申办人持有关材料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6、由省厅社会福利处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7、经登记注册后,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说明: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1、书面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资格证明文件;
3、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境外资金需外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书;
4、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5、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
6、福利机构章程、规章制度、服务协议书;
7、工作人员有效证件、资质证明;
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