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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资料;
2、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承办人员对所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把关;
3、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受理申请的,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承办人员报局领导进行审查、会审;
5、会审过程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承办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6、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作出是否同意的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7、准予变更登记的,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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