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或公民个人提出申请;
2.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3.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现有机构增加职业介绍相关业务)申请表;
2、申请报告(机构名称、资金规模、人员状况、服务场所、办公设施、业务范围、工作规划、预期规模和效益等);
3、机构章程、制度;
4、验资报告、股东清单;
5、服务场所房屋所有/租赁证明;
6、从业人员身份、学历、职业资格证明;
7、办公设施清单。
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