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法人向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呈报有关文件资料;
2.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将部分相关文件资料转交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作出答复;
4.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相关文件资料退回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
1.外方投资者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有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备良好信誉;
2.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
3.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1、申请报告(机构名称、资金规模、人员状况、服务场所、办公设施、经营范围、工作规划、预期规模和效益等);
2、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4、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5、验资报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