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书(包括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演出时间、地点、场次等内容);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3)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情况(即文艺表演团体的相关证照、演员名单);
(4)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相适应的资金”即不低于资金计划的80%);
(6)近两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7)节目及视听资料。
如果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外方或港澳台方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收费情况:
省文化厅对所有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