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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办理机构: 受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1)申请书(包括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演出时间、地点、场次等内容);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3)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情况(即文艺表演团体的相关证照、演员名单);

  (4)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相适应的资金”即不低于资金计划的80%);

  (6)近两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7)节目及视听资料。

  如果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外方或港澳台方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如果申请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2)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我厅提交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不能提交合格证明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收费情况:

省文化厅对所有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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