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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办理机构: 省文化厅 受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申请报告;

  (2)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4)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6)公安部门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7)有关娱乐项目的器材设备资料及证明票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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