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程序
1、厅行政事务受理厅接收申请材料;
2、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接收材料、登记、分办;
3、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审查;
4、省司法厅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
5、行政事务受理厅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省辖市司法局;
6、注销单位将《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和公章、业务专用章逐级上交省司法厅统一销毁。
司法鉴定机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向省司法厅申请注销:
1、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2、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3、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4、《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债权债务审计证明;
3、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赁证;
4、所在地的省辖市司法局的审核证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