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省环保局行政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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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郑州市金水路与东明路交叉口向南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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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田鹰、冀艳霞、马智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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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371-66341468(6638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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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填写《排放重点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报送有关申报材料。排污单位所在地县级和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实地核查、审核排污单位填报的申报材料,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指标。对实现达标排放且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发放正式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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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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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排放浓度达标,且排污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发放正式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达标,但排污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放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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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书面申请;●《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审批表》;●《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及《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复印件;●污染源监测报告(一年)、清洁生产审核等相关材料;●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及排污口监控装置安装情况;●已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完成情况,或拟实施的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措施,含地区总量分配方案复印件;●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治理方案;●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环保验收合格材料;●全厂水平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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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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