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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办理机构: 省环保局行政服务大厅 受理地址: 郑州市金水路与东明路交叉口向南100米
联系人 田鹰、冀艳霞、马智捷 联系电话 0371-66341468(66381339)
办理程序:

  在试生产或试动行阶段,建设单位申请环保验收,同时申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建设单位委托省环保局认可的监测部门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第三方)组织竣工验收监测或环境影响调查。受委托的监测部门或调查报告编制单位现场考察,收集有关资料编写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方案。省环保负责验收的处(站)组织对监测或调查方案的审定,同意后监测部门或调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监测部门或调查单位按方案开展监测和调查工作,负责验收的处(站)组织对监测或调查报告的内部审查,提出内部审核意见。在接到监测或调查报告一个月内,负责验收的处(站)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核实有关环保验收条件,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提交验收审批材料,大厅受理,审批文件交大厅,送达审批文件。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按要求建成,在正常生产工况下排放的污染物浓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建设中破坏的环境得到修复或补偿;●建立了落实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措施。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配套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特殊情况,经批准同意验收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这一年);●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应分期验收。

材料明细:

  ●验收申请报告(表)或验收登记卡;●监测报告(表)或环境影响调查报告;●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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