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①申请人向采集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③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5、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相关背景资料。
同受理条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