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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各一式三份)
1、书面申请: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用途;
2、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资料及国家无线管理机构核发的“型号核准证”、“核准代码”;
3、《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八条。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厅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申请人开具受理单,并将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处室;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补充的材料、内容要求以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资料齐全的,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送相关业务处室受理。
二、审核
标准:
1、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用途明确,符合要求;
2、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
3、提供的“型号核准证”、“核准代码”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三、四条。
本岗位责任人:厅无线电管理处频率、台站管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报经分管处长审签后,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备注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厅行政事务受理中心送还申请人继续按程序办理;
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意见,连同报送材料经厅行政事务受理中心退申请人。
时限:10个工作日完成。
三、审定
条件:申请人在进口设备入关前7天,提供以下材料(各一式三份)
l、填报《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
2、机电设备进口管理机构核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复印件)
依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八条。
标准:《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填报完整、清楚,《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有效。
岗位责任人:无线电管理处频率、台站管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按标准进行审定。符合标准的,报经分管处长审签,缴纳注册登记费,办理《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经厅行政事务受理中心送交申请人;
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意见厅行政事务受理中心退申请人。
时限:5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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