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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事项审批

 
办理机构: 县以上税务机关 受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县以上地税机关受理;3.受理机关审查;4.受理机关做出决定;5.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20天
受理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小;2.无建帐能力。

材料明细:

  1.税务登记证;2.按规定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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