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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生产批准

 
办理机构: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址: 郑州市金水路96号省医药大楼三楼行政事项受理厅
联系人 苏其超 联系电话 0371—63280239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批:省局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作出是否同意药品委托生产决定。对审查合格的,作处同意药品委托生产的批准。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送达:由行政事项受理厅送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署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材料明细:

  (一)《药品委托加工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药品委托生产的应附以下相关材料: 1、委托方和受托方《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托方《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3、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4、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5、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6、委托生产合同; 7、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书。8、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意见。 (三)药品委托加工延期申请的应附以下相关材料: 1、委托方药品委托延期申请; 2、委托方和受托方《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受托方《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4、前次批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复印件; 5、前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 6、与前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五)授权委托书;(六)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七)、申请材料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药品委托生产事项资料需要三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药品委托生产事项资料需要一套。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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