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受理。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2、审批。(1)省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30日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筹建增加“疫苗”经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同时抄送拟办企业所在地市局;不同意筹建增加“疫苗”经营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筹建完成申请验收增加“疫苗”经营的,省局应在收到(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河南省疫苗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不合标准的,下达“验收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在30日内完成整改;经申请省局组织验收或整改验收符合标准的,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公示10天,期满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证,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市局。(3)整改验收仍不符合标准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送达:由行政事项受理厅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