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提出申请;2.主管地税机关受理;3.受理机关审查;4.受理机关做出决定;5.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使用计算机开票: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1.税务登记证(副本);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提供保证人或者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4.按规定要求提供其他资料。拆本使用发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按规定要求提供资料。使用计算机开票:1.税务登记证2.按规定要求提供其他材料。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1.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2.税务登记证。3.按规定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