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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网点的设立

 
办理机构: 市场体系建设处业务 受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63576837
办理程序: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网点由当地具有报废汽车回收资格的企业申请,省辖市商务局审核推荐,省商务厅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1、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向省辖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省辖市商务局收到企业申请设立回收网点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审查其材料,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实地勘察回收网点场地;符合条件的,将同意设立回收网点的请示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收到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验收回收网点。验收合格的由省商务厅下发批准设立回收网点文件。

  3、经批准设立回收网点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省商务厅的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后开展经营活动。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受理条件:

  资格条件:在国家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具有报废汽车回收资格的企业在其所辖县(市)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网点。网点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网点要经当地具有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申报并接受其领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派专人负责回收网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回收网点在经营活动中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报废汽车回收网点不得采取挂靠、承包或租赁方式。

  设立的申报条件:

  1、符合省辖市报废汽车回收网点规划;

  2、注册资本金(开办费)不低于30万元;

  3、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4、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5、具有必要的运输、拆解、计量、消防等设施;

  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行为;

  7、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须向回收网点选派专职负责人;

  8、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9、须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回收网点;

  10、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明细:

  1、按照回收网点的设立条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2、县(市)商务局同意设立网点的文件;

  3、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回收网点的文件;

  4、回收网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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