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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网点由当地具有报废汽车回收资格的企业申请,省辖市商务局审核推荐,省商务厅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1、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向省辖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省辖市商务局收到企业申请设立回收网点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审查其材料,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实地勘察回收网点场地;符合条件的,将同意设立回收网点的请示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收到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验收回收网点。验收合格的由省商务厅下发批准设立回收网点文件。
3、经批准设立回收网点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省商务厅的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后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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