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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卖企业的设立要具备《拍卖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拟聘任拍卖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要求变更注册于拟设立企业);
6、拟聘任拍卖从业人员的《中国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调入、调出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7、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资本《验资报告》(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以上);
9、具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情况;
以上资料要求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二)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要具备《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1、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拟聘任拍卖师(注册于总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6、拟聘任拍卖从业人员的《中国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调入、调出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7、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8、法定验资机构对分公司出具的企业资本《验资报告》;
9、具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情况;
以上资料要求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按照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报商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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