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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办理机构: 外资管理处业务 受理地址: 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63576101
办理程序:

  属于各省辖市审批权限的项目,直接报各省辖市商务局办理;属于省商务厅或商务部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各省辖市商务局(或国家级开发区或省对外开放重点县市)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批或转报商务部。

办理时限: 凡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受理条件:

  外方(港澳台侨)投资者应当是外国(港澳台侨)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方投资者应当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材料明细: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1、《投资企业备案申请表(设立)》(原件一式三份,由投资各方签字盖章后先将这三份申请表交地市商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盖章,并由盖章单位留下一份备案,其余两份呈送省商务厅);《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一份。

  2、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意见(原件,仅限于限制类项目)。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原件,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投资者资格文件及证照(复印件)(若是个人投资出具身份证明,若是企业投资,出具企业的营业执照)。

  6、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

  8、如有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表(变更)》原件,一式三份(先将这三份申请表交地市商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盖章,并由盖章单位留下一份备案,其余两份带来),《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一份。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投资各方关于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协议原件或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或新的合同、章程原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如果地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等批准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还要更换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注:除上列材料外,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的事项不同,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材料亦不同。例如:外资企业地址变更时要提供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股权变更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和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涉及国有资产的股权变更事项,必须经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涉及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应登报公告(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等。

  (三)其他:如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外资并购等可参考商务厅网站内容。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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