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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受理煤炭生产许可,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煤矿矿井关闭、报废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
河南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厅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政受理厅的职能,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增加办事透明度,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纳入行政审批受理厅受理范围的业务工作,统一由行政审批受理厅归口受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各业务处室不得直接受理。
第三条 行政审批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
第四条 行政审批受理厅坚持“热情、规范、透明、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与服务意识,主动做好与行政审批受理厅的配合和衔接,充分发挥整体行政效能。
第六条 行政受理厅的基本职能为:接待受理、登记分发、催办监督、结果反馈、政策咨询。
第七条 行政审批受理厅的工作职责包括:
1.受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申验。
2.受理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申请和申验。
3.受理煤矿矿井报废、关停和煤炭破产的审批。
4.受理煤矿爆破器材生产定点企业资格的核准。
5.受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核准。
第八条 行政审批受理厅的基本工作程序为:受理登记─分类移交─办理反馈─结案存档。
第九条 行政审批受理厅收到管理相对人送交的申报材料后,要按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 已受理的行政审批要及时登记在案,并向申请方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一条 对登记后的行政审批项目,受理工作人员要及时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理时限,经行政审批受理厅负责人审核后,将有关材料分送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河南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受理厅审批事项受理表》是交办、承办、督办、结案的重要依据,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填写并签章。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认为该审批事项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或申报材料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应立即向行政审批受理厅提出意见。行政审批受理厅负责调整或增补材料。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行政事务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审批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负责将申报材料原件、附件及有关材料归档,同时将《河南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厅审批事项受理表》交行政审批受理厅归档。
第十六条 需要发送管理相对人的有关文件,由承办单位送交行政审批受理厅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 各类行政事务的办理时限为:
1.煤矿生产许可证审批45日。2.煤炭经营许可证书审批40日。3.煤矿矿井关闭、报废审批60日。
第十八条 其他行政事务的办理时限,由行政审批受理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天。
第十九条 有正当理由,确需延期办理的公文,承办处室应提前三天向局行政审批受理厅申请,并提出协调解决的措施和建议,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经与来文单位或有关法人说明情况同意后,重新确定办文时限。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受理厅在行政事务办结期满前3个工作日,以口头(电话)形式向主办单位督办一次。对期满未办结的,在期满的次日,向主办单位发出第一次《催办通知书》。涉及多个部门的,同时向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发《催办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收到第一次《催办通知书》后,主办处室应在催办期限内办结,并将延误原因、处理意见书面反馈局行政审批受理厅。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次《催办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公文仍未办结的,发第二次《催办通知书》,同时交监察室备案,并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第二次催办后五个工作日还不能办结的,局行政审批受理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受理厅由局办公室牵头,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各单位按季度抽调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熟悉工作程序、组织纪律性强的工作人员到行政审批受理厅轮值。轮值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空位缺席。如轮值人员确有特殊情况,轮值单位负责及时将替补人员调整到位。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受理厅建立统一的签收登记本,各业务处室之间转达文件,应使用并保管全局统一规格的签收登记本备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受理厅应放置有关行政事务办理的资料,供管理相对人取阅。要设立触模式电脑,提供办事指南、行政审批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要公布查询电话号码,方便管理相对人了解办理进度。
第二十七条 行政审批受理厅每月向局办公会议汇报一次行政事务办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受理厅实行岗位培训制度,对新上岗和未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岗位业务培训、考核。
第二十九条 年底前,行政审批受理厅要将本年度各处室办理行政的情况,提交人事处和监察室,作为对处室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奖惩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厅首问负责制
一、服务对象到我局行政审批受理厅办理审批事务或咨询有关政策等,第一位接洽的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将服务对象拒之门外。
二、受理厅工作人员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咨询,应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受理和答复,并负责催办以及向服务对象反馈结果;当时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解释,认真做好记录(包括服务对象的联系方式),并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将结果电话或书面告知服务对象。
三、受理厅工作人员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详细告知为什么不能受理和应找的部门及单位。
四、解答咨询做到讲清政策,讲明道理;受理审批事项及时准确;处理各种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结果明确。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服务对象投诉的,严格按照投诉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服务承诺: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
二、向社会公开有行政行为的部门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能;公开行政审批的项目和有关规定;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公开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三、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位接洽的工作人员应做到热情接待、有求必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将办事者拒之门外。
四、实行限时办结制。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必须办结。
五、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维护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秩序。对违反安全生产经营有关规定的煤矿,及时通知当地煤炭主管部门或直接查处,纠正问题。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煤矿,立即组织人员予以抢救,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问题,严禁工作人员“吃、拿、卡、要”。
七、加强管理,严格纪律。对违纪违规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对署名举报违纪违规的,2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办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