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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确定的项目)的核准

 
办理机构: 固定资产投资处、产业政策处、地区经济发展与合作处、农村经济处、城市发展处、工业处、能源处、交通运输处、高技术产业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处、社会发展处、经济贸易处。 受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核准程序:

  1、投资建设应当由县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直接向县级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投资建设应当由省或者省辖市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逐级提出初审意见,连同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报办理核准手续的项目核准机关。

  3、省管企业、省辖市管企业可直接向同级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办理核准手续的项目核准机关征求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意见。

  4、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时限: 一、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对于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外商投资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不进行评估。 三、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及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者向上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核准期限延长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延期理由。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受理条件:

  项目核准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材料明细: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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