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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程序:
1、投资建设应当由县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直接向县级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投资建设应当由省或者省辖市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逐级提出初审意见,连同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报办理核准手续的项目核准机关。
3、省管企业、省辖市管企业可直接向同级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办理核准手续的项目核准机关征求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意见。
4、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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