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或者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依法核准或者初审项目的招标方案。
2、备案程序为:
(1)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定标确认书)5个工作日之前,将招标文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2)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资料);
(3)招标人经批准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向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1、按照国家计委第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报送包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的招标方案。
2、按照下列内容进行备案: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项目委托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4)项目招标委托协议;
(5)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项目定标确认书及评标资料;
(6)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收费情况: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