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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1、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4)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认定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5)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30%;(6)注册资金不低于三十万元人民币。
2、乙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1)、(2)、(3)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七名以上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2)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50%;(3)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4)取得丙级资质认定一年以上。
3、甲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1)、(2)、(3)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十名以上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2)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15%;(3)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4)取得丙级资质认定三年以上或乙级资质认定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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