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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服务大厅工作规则(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和转变机关作风的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行政事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的职能,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特别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纳入“大厅”范围的业务工作,统一由“大厅”受理。要坚持一个大厅对外,各业务处室不得直接受理。
第三条 行政事务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主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
第四条 “大厅”坚持“方便、透明、快捷、优质”的服务宗旨。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厅一盘棋的思想,主动做好与“大厅”的配合和衔接,充分发挥整体行政效能。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厅机关成立“省科技厅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大厅”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厅办公室归口管理“大厅”工作,人事处、监察室配合做好服务工作。各业务处室和厅属单位配合做好业务工作。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大厅”的基本职能是:接待受理、登记分发、催办督办、结果反馈、情况咨询。
第九条 “大厅”的工作职责:
1、受理因公临进出国科技人员及科技团组审批材料;
2、受理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申报材料;
3、受理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材料;
4、受理地方性正式科技期刊有关事项;
5、受理省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申报材料。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大厅”的基本工作程序是:受理登记——分类分发——办理反馈——结案存档。
第十一条 “大厅”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申报材料后,要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得拒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暂不受理,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已受理的行政事务要及时填受理卡,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的行政事务,受理工作人员要及时确定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时限,并将材料分发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科技厅行政事务业务大厅服务交办表》(见附件)是交办、承办、督办、结案的主要依据,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认真填写并签章。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认为该行政事务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或申报材料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应立即向“大厅”报告,由“大厅”负责调整或联系落实增补材料。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有关规定或要求认真负责地将行政事务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行政事务办结后,承办单位将申报材料按规定处理,需归档的归档,需返还的交“大厅”返还。同时,将《河南省科技厅行政事务服务大厅业务交办表》交“大厅”归档。
第十八条 需发送申请人的有关文件,由承办单位交“大厅”一并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凭受理回执或接“大厅”办通知,到“大厅”领取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第二十条 各类行政事务办理时限为:
1、因公临时出国科技人员及科技团组审批5个工作日;
2、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审批60个工作日;
3、省重点实验室审批60个工作日;
4、地方性正式科技期刊,按国家每年受理两次的规定(每年4月和10月各一次),5个工作日完成受理上报工作;
5、省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60-9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其它行政事务的办理时限,由“大厅”根据具体 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天。
第二十二条 有正当理由,需延期办理的事务承办单位填写延期办理申请表,提出延期办理期限建议,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三天向“大厅”报告。“大厅”经与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说明情况同意后,重新确定办文时限。
督办查办
第二十三条 “大厅”在行政事务办结期满前2个工作日,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向承办单位督办一次。对期满未办结的,在期满的次日,向承办单位发出第一次《催办通知书》(上联)。
第二十四条 收到第一次《催办通知后》后,承办单位应在催办期限内办结,并将延误原因、办理意见反馈到“大厅”。第一次《催办通知书》(下联)连同延误原因一起由“大厅”存档。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次《催办通知书》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事务仍未办结的,发第二次《催办通知书》(上联),同时将第二次《催办通知书》(下联)交厅监察室备案,并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第二次催办后5个工作日仍不能办结的,由“大厅”提出处理建议意见,报厅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大厅”工作人员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上岗工作要登记,有事外出要请假。
第二十七条 “大厅”工作人员工作要热情大方,耐心细致,保证让前来办事人员满意。
第二十八条 “大厅”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要做到,依法办事、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勤政廉政,确保服务优质高效。
宣传汇报
第二十九条 “大厅”要编发《工作动态》,及时将科技厅及“大厅”的重要工作、重要信息等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有些重要信息通过厅办公室报《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大厅”不定期向厅办公会和厅“大厅”领导小组进行工作汇报。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大厅”实行上岗培训制度。对新上岗人员提前一周上岗熟悉工作、接受培训。
第三十二条 每年底,“大厅”工作情况要接受厅人事处、监察室考核、考查。同时,“大厅”要将各有关处室行政事务办理的情况报人事处、监察室,作为年度考核和奖惩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主要用于受理事项。对于即办事项,要即时办理,不再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厅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科技厅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工作制度(暂行)
一、省科技厅行政事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位被办事人询问到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人,要负首要责任。对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人应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又不能够解决的,首问人要热情接待,并积极联系有关人员或单位予以解决。如办事人员询问的事项不属于“大厅”的业务范围,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力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大厅”实行主办责任制。受理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工作人员即为主办责任人。主办责任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工作规则》要求,负责受理登记、内部运转、催办督办、相关协调等工作,直至办理结果反馈申请人。
三、“大厅”实行限期办结制。“大厅”受理各项事务,按“大厅”《工作规则》中规定的时限要求,限时办理,对超时不能办结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大厅”实行服务承诺制。“大厅”以“方便、透明、快捷、优质”为服务宗旨,对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环境等全方位向社会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大厅”工作人员实行固定和轮流相结合。“大厅”工作人员稳定在4—5人。从综合处室抽调2名同志做为固定人员,主要负责“大厅”的询问、登记、归档、文印、信息、材料编发等日常管理工作。从业务处室抽调2—3名同志做为轮流人员,主要负责即办件办理及非即办件的受理分发、催办督办,办理反馈等日常业务工作。
六、“大厅”工作人员上班同厅机关工作人员一样,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上岗工作要登记,有事外出要请假。
七、“大厅”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要挂牌上岗,举止大方,热情接待,耐心细致,认真对待每一位前来办事的人员。
八、“大厅”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大厅”《工作规则》及厅内和其它相关规定,依法办事、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勤政廉政,做到服务高效优质。
九、“大厅”工作人员对环境卫生要做到早打扫、晚清理,保持“大厅”良好的办公环境。
十、“大厅”工作人员要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外公布,做到下情上报,上通下达,人人皆知,社会关注。
省科技厅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守则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职业道德;
二、依法办事,公正公开,认真执行工作规则;
三、刻苦钻研,博学多识,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四、转变作风,勤政廉政,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五、挂牌上岗,举止大方,努力塑造“窗口”形象;
六、不骄不躁,谦虚谨慎,虚心接受群众批评;
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三个代表”铭记在心;
八、协作团结,干事创业,为国为民增光添彩。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服务承诺
为了积极适应政府工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需要,自觉接受社会对科技行政管理的评价和监督,不断提高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承诺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依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和完善科技计划、科学基金、科技成果、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等管理规定和有关制度。在科技行政管理中,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和制度,公道正派,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二、坚持政务公开。科技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科技奖励、职称评审等科技管理规则、程序和办法,成文后7日内通过科技信息网、新闻媒体、触摸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各项科技管理活动实行“阳光作业”,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实行网上申报科技项目,方便科技人员审报科技项目。对申报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实行评审前公示和异议期制度。
三、坚持廉洁从政。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廉政规定,结合科技厅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廉洁自律制度和规定。在科技管理活动中做到不收受礼品、礼金,不以权谋私。坚决杜绝吃拿卡要行为,树立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四、坚持竞争择优。重点科技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有条件的重大科技项目公开向社会招标,在《河南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科技项目的竞争。
五、坚持规范高效。办好科技行政服务“窗口”,通过服务“窗口”办理科技行政审批、核准事项和政策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谁受理、谁落实、谁负责;实行限时办结制,当时能办的不出门,当天能办的不过夜,当前能办的不拖延,除有时间规定的审批项目外,其它科技行政审批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实行服务承诺制,认真兑现“窗口”承诺内容。
六、坚持文明服务,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文明礼貌服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真诚为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凡有上述“四难”现象的,请服务对象及时举报,监察室当日受理。
七、坚持从严治政。凡在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奖评审、科技评先等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八、坚持民主监督。科技厅纪检组监察室随时受理群众举报和申诉,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有明显线索的信访举报,做到有报必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办情况。聘请行风监督员,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
监督电话:0371—65956905
省科技厅审批(核准)事项
一、事项名称:因公临时出国科技考察培训
审批依据:《河南省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豫审批权限的实施意见》(豫办〔1993〕8号文)第二条规定:“省委、省政府授权省外办、省经贸委、省科委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实行分口审批。具体分工是:……省科委负责审批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不含社会科学),以及引进国外智力与境外培训方面的出访,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参加自然科学方面的国际会议:开展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智力与境外培训等。
审批条件:
1、出访请示报告;
2、出访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3、外方邀请函及中文译件;
4、单位同意出访函。
审批程序:实行人初审、处长审查、厅长审批。
审批时限:即时受理。申请受理后,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二、事项名称: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
审批依据:《关于贯彻国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科条〔2002〕28号文)第三条规定:“实验动物许可证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统一发放和管理。”
审批条件:
1、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2、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相关资料(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环境设施平面图及位置图、机构人员及规章制度等)。
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后,审查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出具评审结果报告,评审合格者经批准发证。
审批时限:即时受理。申请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给出相应审批结论,合格者由省科技厅发给许可证。
收费标准:无。
三、事项名称: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
审批依据:《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豫科计〔2003〕9号文)第五条规定“实验室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科学技术厅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批准实验室的建立、组织、合并和撤消……。”
审批条件:
1、《河南省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关于同意申报河南省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的报告(函)。
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后审查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科技厅,批准后列入建设计划。
审批时限:定期集中受理(每年9月受理一次)。申请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给出相应审批结论,完成审批工作。
收费标准:无。
四、事项名称:地方性正式科技期刊创办、变更等事项
审批依据:《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国家科委、国家新闻出版署1991年第12号令)第九条规定:“科学技期刊实行‘分口审核,总口审批’的办法。……创办地方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厅局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由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后审批。审批前应报国家科委核准。”
审批条件:
1、科学技术期刊申请表;
2、主办单位创办、变更等申请;
3、主理部门同意主办单位创办、变更等申请的函。
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并商省新闻出版部门后,报科技部核准;经科技部核准后,科技厅下达批复。
审批时限:定期集中受理(每年4月、10月各受理一次)。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整理材料上报科技部;收到科技部核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
收费标准:无。
五、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法律依据:《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豫科〔2001〕60号文)第三条规定:“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是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审批条件:
1、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2、相关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经审核的企业上年度年终决算报表;③由人事部门出具的科技人员数证明;④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⑤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R&D)经费投入明细表;⑥获奖证书;⑦环保验收合格;⑧GIP、IS9000等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⑨其它相关材料。
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后,审查相关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科技厅审核,合格者须发证书和标牌。
审批时限:定期集中受理(每年4月、9月各受理一次)。申报受理后60—90个工作日内给出相应审批结论。
收费标准:无。
(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法律依据:《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豫科〔2006〕61号文)第二条规定:“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审批条件:
1、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申报书;
2、相关资料:①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②环保证明;③医药、食品、通讯、计量等类产品相关法定部门生产许可(合格)证明;④获奖证书;⑤销售合同;⑥引进技术生产者须提供技术转让合同书;⑦其他有关材料。
审批程序:申请爱理后,审查相关资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科技厅审核,合格者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审批时限:定期集中受理(每年4月、9月各受理一次)。申报受理后60—90个工作日内给出相应审批结论。
收费标准: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