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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切实搞好我厅行政事务受理厅(以下简称受理厅)工作,根据省政府、司法部及《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受理厅是司法厅推行政务公开的综合性服务窗口,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材料接收、登记分办、督促检查、发放送达、咨询解答和来信来访等项工作。
第三条受理厅工作人员应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工作原则,做到热情周到、公开公正、高效廉洁、便民利民。
第四条受理厅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其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专人专职,根据工作需要,受理厅可以从厅有关局处室抽调人员予以配合。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五条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事项: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我省从事律师职业核准;香港、澳门律师担任我省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我省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我省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我省代表机构设立审核。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豫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豫代表机构设立审核。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四)律师执业审核;公证员执业审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法律职业资格申领、认可。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听证申请。
(三)行政赔偿申请。
第七条行政管理与行政服务事项:
(一)涉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政管理事项。
(二)其他行政服务事项。
第八条投诉、咨询和来信来访接待。
第九条其他需要由受理厅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受理厅的材料接收、登记、分办:
(一)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必要时,可通知相关部门派人帮助核对。
(二)填写《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一式三份,分别送交申请人、承办部门和受理厅留存。
(三)填写《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事项办理流程表》。
(四)按职责分工于次日上午前将加盖“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印章的《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事项办理流程表》移交承办部门。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的审核办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或不属于本厅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受理厅送达。受理厅应在接到通知书次日前办理送达手续。
(二)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接到材料之日起4日内填写《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受理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交受理厅送达。受理厅应在接到通知书次日前办理送达手续。
(三)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制作《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通知书》,交由受理厅送达。受理厅应当在接到通知书次日前办理送达手续。
(四)受理厅应于办理结果、证照等送达后5日内将办理该事项的送达回证等材料转交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受理厅的督促检查:受理厅应当及时对承办部门进行催办,并书面记录催办情况,承办部门应如实通报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厅集中接收,承办部门集中办理:
(一)经初审机关集中申请的。
(二)按照有关规定由执业机构统一申请的。
(三)在有关规定的时限内,一定数量的初审机关或执业机构集中申请的。
第十四条所申请事项相对简单,能够当场或者在较短时间内办结的,受理厅经与承办部门协商,可以约定办结或送达时间。
第十五条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类事项中涉及的撤销、变更等问题,本办法未能详尽的,按《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则(试行)》(豫司办[2004]30号)执行。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事项,受理厅受理和登记后,商有关处室办理。承办处室填写《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事项办理流程表》,办结后交受理厅送达。
第十七条受理厅的用印、归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受理厅统一受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主管厅领导签发后,按有关规定予以编号、用印。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程序、时限违法的,承办部门应当负责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承办部门应当于接到受理厅转交的送达回证等材料后10日内归档。受理厅应建立《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办理流程表》、登记表、督查记录等有关资料档案。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对申请人申办的事项跟踪服务,直至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限期办结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我厅相关规定,对受理的行政事项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因不可预料外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结的,承办人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重新明确办理时限。
第二十条督查督办制。受理厅应依据有关时限规定和服务承诺,对承办部门办理事项予以适时督办,承办部门对受理厅的督办应给以积极回应,并采取措施加快办理进度。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制。受理厅工作人员和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务办理的具体规程和依据由相关承办部门制定和提供。
第二十三条不属于受理厅受理范围的来电来文来函,按我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豫司文[2004]169号)及《实施细则》(豫司办[2004]7号)和《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豫司办[2004]17号)相关规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送达”为:申请人现场领取和签收;由受理厅通过挂号邮件寄出,以邮政回执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指“次日”为:收到申请人申请和承办部门相关通知书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第二个工作日为节假日、公休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公休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元月1日起试行。
河南省司法厅行政服务大厅的服务承诺
1、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服务窗口建设。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限期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
2、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全省监狱、劳教所,做到公正执法,确保安全稳定。认真推行狱务公开、所务公开制度,增加执法的透明度。
3、依法管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法律服务诚信执业教育,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严厉查处违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活动和“法律进社区”活动。
5、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6、严密组织,严肃考纪,认真做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7、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时受理各种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