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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办理机构: 省气象局 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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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同级的气象主管机构发函,提交有关材料。(2)气象主管机构逐级审查提出建议,并向上级行文请示。(3)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和实地考察。(4)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研究形成审查意见。国家项目按照审批权限,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且不影响全国布局的项目,报省项目审批机构。

办理时限: (1)省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有关来函或请示后,一般情况下应在两个月内组织论证和实地考察。(2)省气象主管机构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对于手续、材料齐全,并符合有关程序和标准的给予批复。
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气象事业和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满足天气预报、科学研究和气象服务的需要,统一布局,避免重复建设。被列入国家或地方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重要气象设施包括气象雷达、气象卫星资料接收处理系统、气象卫星通信系统,以及非气象主管机构建设各类气象观测站、农业气象试验站、自动气象站等。(2)具备建设项目申请书。(3)提交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选址报告书或勘察报告书。(4)提交建设项目一览表和主要气象设备配置计划。

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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