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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办理机构: 省气象局 受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发函,提交有关材料。(2)气象主管机构逐级审查提出建议,并向上级行文请示。(3)省辖市或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和实地考察,形成意见。(4)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研究、批复,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办理时限: (1)省或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接到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请示后,应在1个月内进行实地考察、组织技术论证,提出意见。 (2)省气象主管机构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对于手续、材料齐全,并符合有关程序和标准的给予批复。
受理条件:

  (1)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各类气象探测环境技术规定》。(2)提交工程项目的建设规划、对气象探测环境影响程度的技术报告、采取的措施等相关材料。

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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