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发函,提交有关材料。(2)气象主管机构逐级审查提出建议,并向上级行文请示。(3)省辖市或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和实地考察,形成意见。(4)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研究、批复,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1)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各类气象探测环境技术规定》。(2)提交工程项目的建设规划、对气象探测环境影响程度的技术报告、采取的措施等相关材料。
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