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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台站的迁建审批

 
办理机构: 省气象局 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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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迁移或新建一般气象站:(1)由气象台站按照选址要求初选新址,并征得当地政府和建设规划部门的同意。(2)由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编制《气象台站站址勘察报告书》。(3)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新址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4)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研究、批复,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撤销一般气象站:(1)由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论证后,向省气象主管机构行文请示(2)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论证、研究、批复,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办理时限: (1)省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请示后,在1个月内派员进行实地考察(或勘察)、组织论证。 (2)省气象主管机构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对于手续、材料齐全,并符合有关程序和标准的给予批复。
受理条件:

  (1)请示文件。 (2)《气象台站站址勘察报告书》。(3)新、旧站址位置示意图。 (4)新建国家一般气象站必须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撤销国家一般气象站须上报技术论证报告。 (5)当地城建规划和国土部门的意见。(6)迁站经费的来源及预算方案。 (7)由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而迁站的,必须出具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正式文件、材料;由于城市规划而迁站的,必须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要求出具纳入城市规划或者城镇建设规划的正式文件、材料。

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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