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局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2、由局博物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3、由局博物馆处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4、由局博物馆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批决定。5、由局博物馆处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1、翻刻副版出售拓片申请书。2、原拓片的照片、内容及说明。3、拟出售的副版拓本数目、出售方式、对象及所得资金用途。4、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收费情况: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