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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省级以下(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办理机构: 省文物局文物处 受理地址: 郑州市农业路8号
联系人 张斌远、王瑞琴 联系电话 0371-63918732,63852699
办理程序:

  1、由局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2、由局文物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3、由局文物处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4、由局文物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批决定。5、由局文物处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1、拍摄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2、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 3、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 4、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 5、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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