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局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2、由局文物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3、由局文物处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4、由局文物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批决定。5、由局文物处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1、拍摄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2、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 3、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 4、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 5、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