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局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2、由局文物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3、由局文物处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4、由局文物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批决定。5、由局文物处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2、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3、保护措施具体方案。4、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应附有我局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5、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收费情况: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