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局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2、由局文物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3、由局文物处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4、由局文物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批决定。5、由局文物处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1、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2、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3、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4、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5、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6、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7、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8、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直文博单位的推荐文件和意见。
收费情况: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