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局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2、由局文物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3、由局文物处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4、由局文物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批决定。5、由局文物处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1、需要改变用途的必要性、可行性、原因和有关政策依据等说明材料。2、改变用途后对文物保护和安全采取的措施。3、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4、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