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局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由局安全处决定是否受理。2、由局安全处组织人员鉴定,提出初审意见。3、由局安全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核决定。4、由安全处将审核决定送达申请人。
1、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有关批准设立文物商店的批准性文件复印件。2、请示性文件,内容包括:需要审核文物的类别、年代、数量、来源等。3、填报《河南省文物商店拟销售文物报验表》(一式3份)。4、所在地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