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局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2、由局文物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3、由局文物处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4、由局文物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批决定。 5、由局文物处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目的及理由。2、有关考古发掘项目的所有出土文物的目录。3、拟留作科研标本的出土文物目录及简介。内容应包括文物名称、质地、时代、出土的具体地点、尺寸、完整残损状况以及照片。
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