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局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2、由局文物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3、由局文物处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4、由局文物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批决定。5、由局文物处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1、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文件。2、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材料及工程方案。3、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4、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5、设区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
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