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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和《办法》第五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规定,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3、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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