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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仲裁委员会登记

 
办理机构: 河南省司法厅 受理地址: 郑州市经四路8号
联系人 徐颖 联系电话 0371-65906409
办理程序:

  1、行政事务受理厅接收申请材料;

  2、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接到行政事务受理厅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登记、分办;

  3、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具体承办人审核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受理;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在4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通知书交行政事务受理厅送达申请人或省辖市司法局;申请材料补正后齐全的,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受理;

  4、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仲裁委员会登记的决定。作出不予设立仲裁委员会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告知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5、作出准予设立仲裁委员会登记决定的,应在决定作出后3日内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并将准予设立仲裁委员会登记的决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送交行政事务受理厅;

  6、行政事务受理厅将决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仲裁委员会登记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决定作出后10日内制作、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
受理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材料明细:

  1、登记申请书;

  2、设区的省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章程;

  4、资金证明;

  5、住所证明;

  6、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简历;

  7、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经有关组织部门批准的文件;

  8、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单及简历;

  9、筹备基本情况材料。

收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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