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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务受理厅接收申请材料;
2、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接到行政事务受理厅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登记、分办;
3、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具体承办人审核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受理;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在4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通知书交行政事务受理厅送达申请人或省辖市司法局;申请材料补正后齐全的,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受理;
4、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仲裁委员会登记的决定。作出不予设立仲裁委员会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告知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5、作出准予设立仲裁委员会登记决定的,应在决定作出后3日内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并将准予设立仲裁委员会登记的决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送交行政事务受理厅;
6、行政事务受理厅将决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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