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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许可证申请、延续及变更事项审批

 
办理机构: 河南省煤炭工业局调运处 受理地址: 河南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厅
联系人 吴程娟 杨巧玲 李俊岭 联系电话 0371-63821081
办理程序:

  1、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不含下属的多经、三产)的申请材料直接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申报。 2、其它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的申请材料向煤炭经营所在的省辖市(含35个扩权县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报。3、各省辖市(含35个扩权县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受理的经营企业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现场核查报告以及全部申报材料上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4、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对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各省辖市(含35个扩权县市)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具备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5、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变更、延续、终止和遗失补办审查程序同上。

办理时限: 1、各省辖市(含35个扩权县市)按照规定的受理时间对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各省辖市(含35个扩权县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受理的申报资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上报工作。 3、每年5月的后5个工作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集中受理各省辖市及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申报的批发、零售、型煤加工类的申报材料; 4、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予以批准的,在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理条件:

  河南省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煤炭批发(火车运输方式)、煤炭零售(汽车运输方式)及型煤加工。

  一、申请煤炭批发(火车运输方式)企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二)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煤炭经营场所;(四)具备从事铁路运输煤炭的条件,年铁路发运煤炭能力达到8万吨以上;(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场地、装卸、加工等设施,铁路货位数不少于15个;(六)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及持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操作上岗证书的工作人员,能够出具煤炭化验证明,或有指定煤质检测及其相关证明;(七)经营场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八)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煤炭零售(汽车运输方式)企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二)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三)有固定的办公和煤炭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储煤场地面积不小于3500平方米,具备年经营煤炭数量1万吨以上的经营规模;(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煤炭质量检测设备及持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操作上岗证书的工作人员,能够出具煤炭化验证明,或有指定煤质检测及其相关证明;(五)经营场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六)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型煤加工企业(含个体经营户)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乡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要求;(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加工设施,储煤、加工、贮存等场地面积:省辖市不小于1500平方米,县、乡不小于800平方米;(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备或有指定煤质检测及相关证明;(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材料明细: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三、企业批准成立文件(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四、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五、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营场所证明;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或租赁的铁路货位、储煤场地的合同及相关证明;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九、其它相关文件和证件。

收费情况:

  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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