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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煤炭批发(火车运输方式)、煤炭零售(汽车运输方式)及型煤加工。
一、申请煤炭批发(火车运输方式)企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二)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煤炭经营场所;(四)具备从事铁路运输煤炭的条件,年铁路发运煤炭能力达到8万吨以上;(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场地、装卸、加工等设施,铁路货位数不少于15个;(六)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及持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操作上岗证书的工作人员,能够出具煤炭化验证明,或有指定煤质检测及其相关证明;(七)经营场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八)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煤炭零售(汽车运输方式)企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二)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三)有固定的办公和煤炭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储煤场地面积不小于3500平方米,具备年经营煤炭数量1万吨以上的经营规模;(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煤炭质量检测设备及持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操作上岗证书的工作人员,能够出具煤炭化验证明,或有指定煤质检测及其相关证明;(五)经营场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六)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型煤加工企业(含个体经营户)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乡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要求;(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加工设施,储煤、加工、贮存等场地面积:省辖市不小于1500平方米,县、乡不小于800平方米;(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备或有指定煤质检测及相关证明;(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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