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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提出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报告,填报《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1、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开采范围、煤层、储量批准文件的复印件;3、矿井设计依据的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4、矿井设计及批准文件复印件;5、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经煤炭管理部门按规定管理权限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6、矿长资格证书以及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汇总登记表;8、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畅通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9、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10、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1、符合规定煤炭采区回采率证明材料;12、符合规定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矿图;13、按规定管理权限批准的水、火、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尘、顶板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14、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复印件;15、与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填报《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原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以下资料:1、变更企业(矿井)名称:(1)企业(矿井)变更名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2)企业(矿井)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与变更企业(矿井)名称相统一的采矿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变更矿长:(1)矿长任免通知书复印件;(2)按规定取得的矿长资格证书以及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3、变更经济类型:变更经济类型批准文件复印件及相对应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4、变更矿区范围:(1)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2)变更矿区范围后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符合规定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5、变更设计能力:(1)矿井改扩建设计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2)矿井改扩建安全设施设计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6、变更生产系统(1)矿井变更生产系统的设计文件复印件;(2)矿井变更生产系统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3)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新系统安全设施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7、企业变更隶属关系:矿井变更隶属关系相关文件以及资料。
(三)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填报《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依法延续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矿井采掘、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复印件;4、原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四)补领煤炭生产许可证。填报《补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需在市级以上报纸进行声明)。(五)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填报《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1、停办、关闭矿井的报告和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资料;2、原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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