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正式行文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送报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大厅核验相关证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进行审核,由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审批意见在建设厅公开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场所进行公告、告示,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明、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7、工作场地平面图及实验室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书等房屋使用权的证明。租赁协议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收费情况: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