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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它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3.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6.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5.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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