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由行政服务大厅
二、办理:水政水资源处
三、审核:水政水资源处处长
四、审定:主管厅长
五、告知:行政服务大厅
1、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3、拥有能够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
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水利部17号令第10条规定的8种文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