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由行政服务大厅
二、办理:水政水资源处
三、审核:水政水资源处长
四、审定:主管厅长
五、告知:行政服务大厅
1、业主向取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逐级转请省厅审查;
3、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4、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审查批复意见。
1、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2、申请书;
3、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4、若向水域排污,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该水域的水功能区划标准,该水域的最大排污量。
收费情况: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