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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9号令,第九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上报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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