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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水上设施检验证书核发事项审批

 
办理机构: 各省辖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地址: 各省辖市地方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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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关的检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法规字〔2004〕335号《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全面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通知》:登记7个工作日,检验1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已取得船舶所有权证明(适用于营运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船舶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适用于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2、申请人经自检认为船舶或报检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

  3、船舶建造、修理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材料明细:

  1、新船的建造检验

  (1)检验申请书;

  (2)经船检部门审批的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3)船舶建造厂的工商执照;

  (4)船舶所有权证书(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5)海事管理机构的船名核准文书(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2、营运船舶的检验

  (1)检验的申请书;

  (2)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所有权证书(所有人变更或船检登记机构变更时);

  (4)其它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书面说明(必要时)。

  3、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1)检验申请书;

  (2)经船检部门审批的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3)船舶所有权证书;

  (4)海事管理机构的船名核准文书(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收费情况:

  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1998]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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